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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監察:回應通訊局就《左右紅藍綠》向港台發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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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通訊局就《左右紅藍綠》向港台發警告】

通訊局今日正式向香港電台《左右紅藍綠》的其中四集節目發出警告,有關集數據悉已從港台網站下架。其中,香港人權監察發言人獲邀主持其中一集涉及投訴的節目的嘉賓主持,即2019年10月7日播出的集數,回應有警員在10月1日示威活動期間被示威者襲撃及向一名男學生開槍事件。香港人權監察現就通訊局決定作出回應。

通訊局在2020年8月就有關投訴作出初步結論;當時,港台邀請有關嘉賓主持回應。香港人權監察提交了書面陳述,詳細反駁通訊局的指稱,並援引本港及海外案例、人權原則,維護民間團體透過公共廣播批評及監察政府,包括警隊的自由和空間。人權監察強調,該名主持人在發表意見前已作出足夠資料搜集,而通訊局亦未有指稱該主持人所言有不符事實之處。

通訊局指該名主持人「沒有提到和警方回應相關的基本及關鍵的重要事實。因此,該集沒有公平地報道相關的重要事實」。這個批評涉及主持人指當時的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未經警隊按規訂應進行的調查程序,便在開槍事件當晚公開表示該名警員的開槍決定是合法、合理。通訊局似乎認為主持人應同時引述警方就開槍事件的解釋。但事實上,主持人針對的是警務處處長未經合乎程序的調查便公開表示認為開槍決定合法合理,而非針對該名警員開槍的決定是否合法或合理,因此警方作出的解釋根本與主持人表達的意見沒有關連。主持人基於事實發表意見,通訊局卻指主持人的言論「或會影響警方的聲譽」,似乎混淆了影響警方聲譽的原因,實為警方自身言行,而非主持人符合事實的言論。

通訊局又指「該集包含具損害性的批評,但沒有證據顯示受批評的一方曾給予適當機會及時作出回應」 。人權監察對通訊局以此一般準則套用到公民社會批評警方或政府部門之上表示強烈反對。就香港警察而言,他們擁有足夠資源及渠道發放訊息,包括當時每天由警察公共關係科舉行的記者招待會、社交媒體、隨時舉行的記招,以及由政府舉行的記招等,因此絕非缺乏表述其立場機會的團體。(見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s Ltd and Others [1993] AC 534)歐洲人權法庭的判辭亦清楚指出,傳媒對於保護私人與政治人物的責任不同,正正就是因為政治人物或政府部門的一言一行都合理地受到公眾的審視。(Haupt v Austria, App No 55537/2010, 1 June 2017)

通訊局以沒有給予警方回應機會作為原因,警告港台,使相關節目需從港台網站上下架;日後任何嘉賓主持希望透過公共廣播對警隊或其他公權力作出監察和批評,儘管言論基於事實,仍要讓批評對像有機會說話,實為偏幫政權漂白,打壓公民社會發言空間。

人權監察在回應通訊局初步結論時已在書面陳述中清楚闡述包括上述理據,但通訊局不但沒有回應有關理據,更維持初步結論,向港台發出警告,人權監察就此表示失望及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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