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報導指政府擬設記者發牌制度,由政府新聞處統一審批記者身份資格,並可能排除學生傳媒、自由工作記者和外國傳媒,以協助警方管理示威現場的記者。[1] 此種做法將損害新聞自由,進一步箝制言論,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新聞自由屬憲制權利
採訪和新聞自由屬表達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基本法》第39條訂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2)條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
現時,新聞機構會為旗下記者發出證件、香港記者協會和攝影記者協會亦會發出會員證,以便識別記者身份。 [2]
政府實施官方記者發牌將違反公約
就政府發牌制度而言,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3] 指「普遍國家新聞記者註冊或發牌機制違反公約第19(3)條」。當局「只能在必須給予記者特許進入某些場所或活動的情況下,才可實行限制認可採訪計劃」(Limited accreditation schemes),而限制必須「無所歧視,符合公約,具客觀標準,並考慮到新聞報導是廣泛行為者共有職能」(段44)。可見,若政府實施官方記者發牌制度,將違反公約。
不應限制記者進入涉嫌人權侵犯現場
再者,委員會亦指,限制記者和人權調查員在境內的行動自由,包括到受衝突影響或涉嫌出現人權侵犯的地方,一般違反公約第19(3)條。(段45)若政府擬透過發牌制度減少記者到示威現場採訪,亦會違反公約。
排除學生和外國記者屬倒退
更甚的是,報導指該制度可能排除學生記者、自由工作記者和外國記者,這將會是倒退,反映政府意圖收窄採訪空間,箝制言論,亦令人擔心會出現政治篩選。
聯合國保障公民記者
相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與時並進,在數碼時代就傳媒採取較寬鬆定義,保障公民記者:它指出「新聞報道是廣泛行動者共有職能」,涵蓋「專業全職記者和評論員」、「網誌作者(bloggers)及透過印刷、互聯網或其他媒介自助出版的人」(段44),廣泛保障新聞自由。[4]
資訊流通有助闢謠和問責
誠然,實現新聞自由和資訊自由流通,有助尋找真相和闢謠、促進公共討論和實施公開透明和問責原則,此乃民主社會基石。在政府缺乏民主授權和公信力之際,維護新聞和資訊自由更為重要。
註釋:
[1] 立場新聞:〈【部署 DQ 傳媒】政府據報研記者發牌江永祥:警方辨別記者身分有困難,新聞處會充分諮詢業界〉。2019年10月19日。
[2]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澄清有關申請記者證資格的網上流言〉。 2019年7月15日。眾新聞:〈疑問一:真/假記者;合法/非法採訪?〉。2019年8月30日。
[3]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No. 34: Article 19: Freedoms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12 September 2011. CCPR/C/GC/34.
[4] 徐嘉穎〈聯合國保障網絡傳媒採訪自由〉。 香港獨立媒體網。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