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違反人權公約、基本法和對聯合國承諾
禁三報記者在港當記者 團體將狀告聯合國
(2020年3月19日•香港)中國宣佈禁止《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和《華盛頓郵報》美籍記者在港澳和大陸繼續做記者工作,並首次將相關措施延伸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人權監察對此表示極度遺憾。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闡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人權公約》)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時說:限制外國記者和特定國家的記者進入締約國,通常不符《人權公約》(第19(3)條)。(註)
中國政府做法,明顯違反《人權公約》,因此亦抵觸了將《人權公約》權利提升至憲制權利的《基本法》(第27、39條)。
《基本法》清楚訂明,「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第154(2)條)是項由中央的禁制施加於香港時,侵犯了香港的出入境管制權限,違反了《基本法》。
三份報紙並非國家機關,其美籍工作人員亦非外交人員,有別於外交使節等派駐於香港的美方外交人員,他們來港當記者的出入境和工作簽證問題,純屬《基本法》下香港出入境管制的自治範圍,中央政府不能以「外交事務」的藉口而橫加干預,為了一時政治方便,破壞一國兩制的重要承諾。
即使有如外交部駐港公署所稱,有關美籍記者在港工作屬「外交事務」,中國政府亦要承擔《人權公約》中落實新聞和言論自由的責任,不應限制外國記者和特定國家的記者入境。
《中英聯合聲明》亦訂明《人權公約》在回歸後繼續在港有效,故此中央政府不應以一國或外交事務等理由,損害香港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前港督彭定康和英國關注團體亦質疑中國政府的做法嚴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在最近一輪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普遍定期審查中國人權紀錄的時,接納了法國的建議,即:「保障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包括在香港保障這些自由,並消除互聯網資訊自由的障礙,特別是對人權捍衛者而言。」
三份報紙於過去9個月,在報導香港反送中運動中警察和政府侵權真相時,不遺餘力,無負新聞工作者作為人權捍衛者的天職,現時中國政府這種以入境權限阻撓該等報紙和其人員進行新聞工作的做法,實質上是箝制香港(以及大陸和澳門)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在打壓人權捍衛者,公然違反《人權公約》、《基本法》和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下的國際義務,以及背棄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的承諾。
港府在去年年底(十一月二十日)「極度遺憾」美國參議院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時,發新聞稿稱:「除了《基本法》外,人權和自由在香港也受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法律的充分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亦繼續有效。特區政府十分重視人權和自由,亦必定全力維護。」至今,沒有一個港府中人站出來維護新聞和言論自由,以及香港的出入境權限的自主權。
澳洲在上述聯合國普遍定期審查中的,亦作了「維護香港一國兩制框架中體現的權利、自由和法治」的建議,中國亦表明接納。
香港人權監察呼籲,港府和港人應為捍衛香港的新聞和言論自由,以及出入境管制權限,提醒中國政府收回有關決定。中國亦應履行《人權公約》、《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和聯合國普遍定期審查中的承諾,以及遵守《人權捍衛者宣言》的準則,尊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維繫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和投資者信心,撤回有關決定。
中國在去年年底,亦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了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國際義務的報告,如果中國未能履行尊重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責任,撤回有關的決定,香港人權監察定必聯同其他非政府組織向聯合國提交影子報告,要求審議港府報告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聆訊報告時質問中國政府代表團,並要求委員會譴責這些違反《人權公約》的做法。
註: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所做的第34號一般性評論第4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