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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對付校園記者 方法可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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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的影響深入大學校園是路人皆知的事宜!國安法規定校園上下若懷疑校園內有人違反國安法須向國安機關舉報,相信各間大學現已不乏潛在的「篤灰者」。各間大學的學生會只要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被凍結組織資金(加上她們是獨立的校外註冊社團,要取締她們的運作可謂易如反掌)。此外,部分大學與學生會和其轄下獨立運作的校園媒體針鋒相對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若然校方權貴要對付學生會和校園記者,她們除了可以行政手段與學生會劃清界線外,亦可巧立其他名目來辦此事。然而,外界對這種事情的敏感度相對較低。正因如此,請容許筆者向各位讀者闡釋如下:

首先,大學校方可以不承認校園記者為正式的記者。即使大學默認或正式承認他們校園記者的身分,她們亦可要求校園記者以正式記者甚或更高的標準行事(然而,這不表示校方不承認校園記者的身分,便不會要求他們以正式記者甚或更高的標準行事)。

比方說,香港城市大學學務長崔永康2月29日以第一身的角度在《信報》發表題為〈校長郭位教授點滴〉的「拍馬屁」文章,但若然大學的校園記者以第一身的角度公開發表批評自己大學的文章,則有可能被扣上「在沒有查證/查證不足下公開發表與事實不符的言論/誤導性的結論」的帽子,輕則被裁定沒有負責任地運用言論自由,重則被裁定(嚴重)損害大學聲譽而須接受內部懲處,甚或被開除學籍(依筆者的推斷,若然城大校園記者在公開的平台上載「城大各位找郭位」的名曲,城大校方大概可以從這個進路出發對學生作內部懲處。筆者沒有向任何城大校園記者和城大校方求證過是否真有其事,此乃純粹的推論)。

當然,大學校園記者的文章以調查報道性質為主,單純以第一身角度出發撰寫的文章少之又少。然而,即使是媒體的偵查報道,在撰寫學術論文的角度來看也可以是沒有查證或查證不足的。甚至可以說,學者發表的學術論文也不時被批評在方法論上出了甚麼問題而導致得出與事實不符或誤導性的結論。學生撰寫的偵查報道,在學術的角度來看起來有更多論證上的漏洞實不足為奇。這不是說他們所寫的報道一定不符合事實,但要從論證手法挑出一些文章的毛病並非想像中那麼困難(世上難有完美無缺的行文手法,即使資深傳媒人也未必能對處理同一宗新聞的報道手法達成共識)。

其實,若然撰寫大學負面報道或批評大學文章的是正式的報館記者或時事評論員,大學只能從法律的層面檢視能否控告對方。可是,校園記者同樣是大學學生,大學不僅可以研究能否從法律上起訴他們,而且可利用各種辦法對他們召開內部紀律聆訊,使本是「原告」的校園記者頓時變成「被告」。

內部紀律聆訊透明度低 學生乏應對經驗易吃虧

內部紀律聆訊不像法庭般同時容許控辯雙方傳召證人和質問對方的證人,而是只有調查委員會可以獨立調查的名義傳召各種證人,答辯的校園記者則無權傳召證人。此外,儘管校園記者可以向校方申請要求由代表律師替自己辯護,但大學校方保留了最終的否決權。如是者,校園記者極其量可由另一個同學陪同出席聆訊。

再者,控方可仔細地盤算好投訴的策略才正式出撃作出投訴,但調查委員會可以要求被投訴的校園記者短時間內回覆在特定的日子能否出席聆訊(這個日子可以跟委員會發出詢問電郵的日子只相距數天),以及由誰陪同出席聆訊。甚至乎,控方可以在被控的校園記者向調查委員會遞交供詞後才後補列出具體的指控,然後被投訴的校園記者可能只有兩至三天時間準備回應相關指控,只要一切符合內部程序即可(被投訴的校園記者在星期五晚上才收到控方的具體指控,然後需要在下星期一在內部聆訊會議中答辯亦不足為奇)。

更須強調的是,內部紀律聆訊有保密協議,不論被投訴的校園記者是否覺得委員會的盤問匪夷所思,也不能對外透露聆訊會議的對話內容。調查委員會向被投訴的校園記者公布裁決結果時亦不用鉅細無遺地解釋他們的文章出了甚麼問題,或詳盡記錄內部聆訊會議的對話內容,而是可以簡單地表示考慮了各方面的證供後覺得有充分的理據證明他們違反了學生行為守則的甚麼條例,因而按機制給予他們怎樣的懲罰(有些內部紀律聆訊連裁判結果也是機密性質的。大學內部紀律聆訊自然具備上訴機制,但有些類型的案件只能檢視相關聆訊是否有出現程序上的錯誤)。誠然,大學內部紀律聆訊有其優點,但亦可被有心人加以利用而像極了密裁。

還值一提的是,大學校園媒體報道的議題不僅限於社會大事,而且包括大學的行政管理和其餘各種內政事宜。大學或可選擇從他們撰寫大學行政管理的報道下手(以免讓人找到任何批評校方「政治打壓」的口實),例如由前線行政員工或保安以感到受污衊的名義「自告奮勇」地寫一封投訴信,即使投訴信錯字連篇、內容自相矛盾也沒相干,原因是只要能夠立案調查,調查委員會自可把調查的範圍擴大至審視被投訴的校園記者在案件中有沒有違反任何學生行為守則,而多項學生行為守則均存有灰色地帶,視乎調查委員會的尺度而影響最終的裁決結果。本文上述便推敲了其中一些以言入罪的方法。況且,內部紀律聆訊有保密原則,被投訴的校園記者或許很難判斷校方在處理性質類近的案件時是否存有多重標準。

無論如何,全文所有橋段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實屬巧合。事實上,筆者只能憑僅有的學術訓練猜想出一些可能性,真實的情況可能還遠較筆者想像的變化多端。此外,若然調查委員會內有一個有豐富上庭經驗的法律系教授,對方的盤問會否更難應付,筆者實在心裏沒數。筆者在此跟各位大學校園記者強調大學校園理應有言論和探索自由,以及校園媒體有編採自主的現實意義不大。倘若大學校方決意以各種名目對「眼中釘」召開內部紀律聆訊,有份作裁決的很多時也不是筆者這類人(即使筆者就是調查委員會的委員或是陪同旁聽的那一位,也不得不遵守內部聆訊的保密協議)。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傳說中的「超高行事標準」對大學校園記者和學生會是「高懸利劍」,各位自求多福。

全文原載於《信仰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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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周記:社區報嚟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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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全力推動的社區新聞計劃,在疫情漸退下,各區社區報都陸續重新出版,首份出爐的是《大嶼小報》!

《大嶼小報》8月號出爐!
年中加入社區新聞計劃的《大嶼小報》,經過團隊連日來的努力,新一期8月號的小報已經印製完成,在區內派發。(網上看)

《邊境》即將出版!
最新加入的北區社區報《邊境》,亦即將於本月出版,北區街坊要密切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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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824一周年專題
去年8月24日為「燃點香港•全民覺醒」觀塘遊行,事件距今已一周年,當日示威者拉倒智慧燈柱的一幕仍然記憶猶新。《》在遊行正值一周年之際,分別訪問了遊行發起人—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劉頴匡、觀塘區議員鄭景陽及觀塘街坊,談及一年過後,智慧燈柱的現況及反修例運動對居民的影響。

《杏人茶》第三期出版
《杏人茶》第三期於今個月順利出版。今期會向大家探討東區海濱規劃、東區野豬及鼠患問題,及立法會民主派初選的報導。

屯門人的回憶—新墟Neway結業
於區內屹立多年,被視為屯門八九十後的集體回憶的新墟Neway早前驚傳結業消息。《屯敘》就此事向Neway查詢,證實了新墟Neway已經結業,團隊又訪問了不同街坊,回憶當年在K房度過的青春歲月。

區議會報導
作為社區報,向居民傳播區議會資訊是重要工作之一。《馬聞》上周就直播了沙田區議會第六次大會,是次會議討論項目包括沙田民政事務處工作計劃、地區設施及改善工程建議,及沙田警區行動計劃。《觀》亦報導了觀塘區議員對政府有意修改區議會內部指引的看法。

跟進疫情資訊
武漢肺炎第三波疫情繼續爆發,各社區報繼續為大家緊貼區內疫情的消息。《屯敘》就採訪了屯門社區網絡的武漢肺炎本地民間檢測記者會,《觀》亦報導了有確診個案的公共屋邨未獲發口罩及搓手液的情況,《葵青寶典》則實地採訪社區檢測中心運作。

請支持社區新聞計劃
加入:info@inmediahk.net

上次無線有話題作是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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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重播《大時代》,應該數到九年前的《天與地》,兩套仲要係神劇,唔係爾虞我詐的爭產或呼天搶地的多角戀題材,反映香港人與時並進,距離「港豬」歲月甚遠。

但近日有例外。N年前成語動畫廊,有條片「指鹿為馬」因警謊而變全城熱話,在網上洗版。從營銷角度看,近乎無本生利,無線高層喜出望外才係,仲唔打鐵趁熱,重新包裝整個系列,例如推出「顛倒是非」手遊、「助紂為虐」籐條或「作法自斃」手飾等周邊產品,就實在太對股東唔住,枉為利字當頭的生意人。當然,毫不出人意表,「指鹿為馬」片段,好快在youtube連根拔起,雖有人捲土重來,重新上載,但仍逃不過被煙消雲散的命運。

唾手可得的商機,不好好把握,政治表忠壓倒一切,這種本末倒置的營商環境下,香港的競爭力究竟跌多少,GDP又減多少,便有待雷鼎鳴等經濟學者幫香港人計計數。

但表忠還表忠,「指鹿為馬」被消失,如非巧合,便太「欲蓋彌彰」,反而曲線證明當權者作賊心虛。試想一想,從官方角度出發,被告就是被告,勢均力敵便是勢均力敵,根本不存在所謂無差別襲擊的苦主。坊間反應激烈,控訴警方指鹿為馬,只是說明一般人連基本事實都搞錯,理都唔駛理。正如有人分不清落雨和天晴,明明落大雨,就當出猛太陽,仲唔聽人勸,唔帶遮出街。咁你咪等佢自討苦吃,畀雨嗒到濕晒囉。而家「指鹿為馬」無故消失,就反而令人覺得,當權者都知道自己拗橫折曲,知道自己理虧,怕被人嘲諷,只不過表面上點都唔肯承認咁解。換言之,如果無線有心表忠,咁sorry囉,你只係變相發出認證,說明721恐襲真有其事咋。

就香港警方去信四個傳媒協會時提及本社區報(《馬聞》)之公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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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務處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於9月3日去信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當中提及上月30日執法期間,有人自稱記者,卻未能交代受僱的傳媒機構或未能出示記者身份的證明文件,當中包括一名自稱「馬聞」記者的人士;又提及在31日,有關人士被指「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而被拘捕,而警方稱在其背囊搜獲一張屬於有關人士的記者證。警方隨後以有關個案,指出「有自稱『記者』參與破壞公眾秩序的違法活動」,質疑如何客觀、專業地報道新聞,更指控有關人士以「所謂的『記者證』掩飾身份,令警員難以識別,增加執法難度,云云。

1) 《馬聞》確認,曾於今年6月向有關人士發出一張臨時記者證,雙方協議有關證件只屬一次性,及只可用於採訪馬鞍山區內事務。因此,有關人士於8月30及31日在馬鞍山區外所進行的活動,並不屬於《馬聞》授權的採訪職務。

2) 就警方提及在8月30日之情況,《馬聞》當天未有接獲警方任何的查詢以核實任何人士的記者身份。

3) 就警方提及在8月31日之情況,根據警方的描述,有關人士當時未有自稱自己是《馬聞》記者及進行採訪工作,其相信是由《馬聞》發出的「記者證」(應為臨時記者證)亦是從背囊搜獲(如警方聲稱屬實),本報未能理解警方何以聲稱有自稱記者人士作出被指稱的違法行為。

4) 由於被捕人士涉及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馬聞》不宜在現階段作評論。

5) 《馬聞》於2018年正式創刊,成員由馬鞍山街坊自發組成,參與屬全義務性質,成員均非受僱,故並不可能以《馬聞》記者身份加入有關傳媒協會。

6) 雖然如此,《馬聞》早在去年3月及今年2月,已根據香港法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取得報章註冊,以及向香港警務處獲批准社團註冊。

7) 根據《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 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故本報認為,任何人士,包括是否屬有關傳媒協會之會員及任何機構的人士,均應獲《基本法》保障可以行使有關權利,而有關權利並不能因是否被僱用而受限。香港警方如真誠尊重、信奉及擁護《基本法》,亦應作出配合及保障任何公民行使有關權利。

8) 《馬聞》支持執法人員嚴格跟從及遵守法例要求執法,同時亦對任何如涉及的濫用權力及暴力行為不表認同;事實上,創立社區報的初衷之一,正是從社區出發,透過履行第四權的角色監察社區,包括任何的濫權、濫暴事宜,從而推動社區進步。

9) 根據香港警務處去年回覆立法會特別財委會的數字顯示,2016年至2018年共117名正規警員被捕,當中包括最少87人為休班警員,料警方亦從有關人士身上或隨身物品中搜獲「警員委任證」,惟本報注意到,從未有傳媒在報道或提述有關案件時,以「自稱警員」字眼形容,亦未見有以此質疑警務人員「如何客觀、專業地執行職務」,同時更未有傳媒以此指控有關人士以「委任證」掩飾身份,本報建議警方或可從中借鏡及參考,從而可更準確描述事件。

10) 《馬聞》為每兩個月印刷出版一次的社區報刊,根據香港的小學中文課程指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書名、篇名、報紙名、刊物名等,用書名號標示」,故有關人士在提及本社區報時,建議應以書名號(《》)而非引號(「」)才為合適,敬希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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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九龍遊行】防暴票控《學媒》記者違限聚令 一未成年記者被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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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有網民發起「9.6和勇九龍大遊行」,抗議政府將原定的立法會選舉押後,大批防暴警察在下午起已在油尖旺一帶截查途人。在下午1時45分,約20多名警察於旺角奶路臣街截查7名男子,當中大部分為網媒記者,截查近一小時後一名未成年《學媒》記者被帶上警車離開,其他人則被票控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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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媒》記者陳同學事後表示,當時自己與被帶走的15歲同事二人一組地步行,但一到旺角站E2出口外便被防暴警察截停,最後更被票控。他表示以往曾被搜身,但今次是首次被票控,仍未知會否交罰款,但會尋求法律援助。

他又表示,有傳媒聯絡隊登記他們的傳媒證及身份證,又問及他們「係咪受薪?有冇記協證?」其後有警員告知他們的機構不在傳媒聯絡隊的傳媒清單之中,故他們發出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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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旁監察的離島區議員王進洋表示,自己在1時45分抵達旺角,「周圍兜圈」視察環境,看到旺角E2出口有警員拉起封鎖線便停下觀察。其後油尖旺區議員朱江瑋亦到場,兩人遭警方呼喝指他們阻礙警方執法,要求他們轉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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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路過市民對警方行動不滿,在旺角銀行中心外舉起黃色雨傘,高叫:「香港冇法治,只有人治」。另外,有警員一直視察出入旺角站的市民,多次呼籲於附近逗留的市民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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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蟻民青】#01 《西九龍中心》——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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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蟻民青】#01
《西九龍中心》——論自由

文:李維怡

陳振強的《西九龍中心》大概以年青人的角度和方式,重述了編按裡那住幾十年的街坊的「自由論」。

陳振強筆下的西九龍中心,相信是很多有留連過在西九龍中心的八、九十後的集體回憶。「它有一輛過山車」,要講三次。對於住在深水埗、長沙灣一帶,無錢、父母又工時長沒有機會帶去海洋公園的少年少女來說,西九龍中心在1994年的落成,為大家帶來了一個遊玩的集中點。

對於一個在西九龍中心有童年回憶的朋友來說,過山車,當然是不得了的大事。陳有一段描述頗讓人動容:「在過山車偶爾反轉的顛簸中,西九龍中心的燈光,閃閃爍爍,就似一顆顆漂亮的星星。我忽然有一種想摘下它們的衝動,甚至不自覺地舉起雙手——然後立即遭到旁邊的乘客狠狠打下,並在車程結束後,附送十五分鐘搭乘過山車的安全需知。

他說,如果我這樣做,那些過山車繞過的雜物,會撞斷我的雙手,我卻隱隱約約覺得,我這樣做,可能可以捉住半點星光。」

可能很多孩子都曾被商場內的裝飾物吸引過,想像過「如果把漂亮的東西握在手裡會是什麼感覺?」不過這摘星願望被現實無情地「打下」了。人要摘星恐怕還真的會「手斷」,我不想說是孩子頑皮,我比較願意理解,是任務太難……

幾筆帶過,結尾是發現即使西九龍中心還在,世界已滄海桑田。不過,滄海桑田之嘆總來自於成長和眼界放闊,而不是傷春悲秋:

「如今,西九龍中心不再熱鬧,過山車停駛了,海洋公園已經有地鐵站,甚至連『MK』亦開始成為一種稀有物種。我也慢慢知道,不同地區的年青人有不同的據點:荃灣的『天橋世界』、觀塘的商場群……每個地方,都聚集一群人,在生活,在遊玩。

我也開始明白,在這個花花世界,不止一個遊樂場。一如這個城市,應該不止一條前進的路。」

陳以他的人生軌跡,回應了深水埗總容易給人的「多元教育」,而「多元」,也往往意味著「民主」、「自由」等等的感覺。

老實講,我自己第一眼對西九龍中心無什麼好印象。在它落成啟用的頭幾年裡,我初次踏足社會運動,進入了有關土地、房屋、拆遷、抗爭的漩渦裡。那時支援過的天台屋街坊,有部份最後被政府趕走,被送了入發祥街臨時房屋區。當時我未住深水埗,要去探街坊,會經過這座與社區內其他東西看起來格格不入的龐然巨物。一座街坊口中的「玻璃野」,看起來也是個「士紳化」的存在,推高附近樓價租金。不過,住入深水埗之後,卻發覺,在地產商能不斷超瘋狂密集地在深水埗起豪宅之前,單憑西九龍中心一個,不單難以把深水埗士紳化,反倒好像多少有被深水埗「同化」,商場內充滿街道小店的模樣,有檔仔,有細細間像謎宮一樣的蘋果商場,商舖的東西總會擺出少少,管理遠沒有領展商場那般嚴苛無人情味。食物來講在同區算是貴少少,但不算太過貴。在我而言,西九龍中心的發展,感覺有點像藤蔓植物沿著大石生長,慢慢用無數小小的根爆裂大石的感覺。

這,也是一種無權勢者的自由感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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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話說在深水埗日落時……

深水埗。

一講出來就往往被聯想為窮、破、髒,劏房「林立」。小學雞一向有導賞團,曾有中學老師拒絕,原因為「深水埗多小偷」或「好多道友」,結論就是「危險」。作為深水埗街坊的小學雞義工們,年資由3年到幾十年不等,卻僅有一次被偷盜的經驗;與道友之間經常就是陌生人擦身而過的狀態。對於老師這些回應,只能感到無奈,如果老師都不搞清楚事實,又怎樣去教學生?

另一個在深水埗住了一生的大叔卻說,深水埗有什麼好呢?深水埗最好是「自由」,即是除了最有錢的人以外什麼人都有,而且都可以在這裡得到生存以上的一點什麼。

一個聞名久遠的窮區,到底有什麼人寫過/畫過/拍過關於她的創作呢?文人大多不會發達,他們又如何看待我們這個社區?有沒有一些對社區生活娓娓道來的作品?果不然,一找就找到好多相關的創作,且讓我們慢慢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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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更多深水埗東東 ▸ https://coredassp.wordpress.com/

許智峯批警改傳媒代表定義 變相自設發牌制「由行外人管行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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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警方今日向四個傳媒工會發信,宣布將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批評,警方變相自設發牌制度,規管新聞機構工作,斥舉動是「由行外人管行內人」。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表示,警方剔除記協及攝記協會員認可身份,變相設立警察發牌制度,規管新聞機構、妨礙新聞自由及記者工作。他批評修訂從未經任何公眾討論,亦並非由政策局牽頭及諮詢任何傳媒機構,只由警察公共關係科單向公佈,批評舉動是「由行外人管行內人」。

他認為警方可藉此排除不喜歡的傳媒代表,趕絕網媒、公民記者及學生記者,塑造「警察城市」。他強調部份揭露警暴的畫面是來自網媒,例如西灣仔開槍交通警及8.31太子站的警暴事件,指警方隨便修訂無理,「個啲唔係重要畫面咩?嗰啲唔係公眾知情權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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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又指警方封殺網媒是害怕警察犯錯及失當行為暴露於公眾之中,甚至成為法庭參考的證據,批評警方以行政手段逃避公眾目光及責任。

他斥警察以公權力打壓異己,或有機會抵觸《基本法》下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認為警方很大機會受到司法覆核挑戰,促警隊臨崖勒馬,公開解釋。

按《警察通例》 第39章,現時「傳媒代表」的定義包括持有下列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即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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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繼續採訪:反對警方自行篩選媒體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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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及世界知名的貿易自由港,成功的基石在於香港行之有效的制度,當中新聞自由是一個關鍵因素,因此「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甚至《國安法》都着重保障新聞自由;

《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 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基本法》27條,保障香港的新聞自由,亦都與大部份先進文明地方一樣,政府及警察是沒有權力去界定何謂傳媒,以保障新聞自由及公民的採訪權,去確保不同形式的報道及聲音可以自由流暢地表達,這亦是為何「一國兩制」、《基本法》、《國安法》多番表明政府承諾保障香港人的新聞自由。

雖然警察通例不等同正式法例,但是警方今次修改警察通例的做法,明顯違背一國兩制、基本法及國安法的原意,更甚是削弱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的成功基石;

記者們採訪是合法地實踐香港制度及法律和新聞自由,任何形式的篩選,都是在破壞新聞自由及香港的制度;

所以今次警察通例的修改,明顯會令到香港在國際上蒙羞,亦都有負市民及國家的期望;

而且在現今互聯網及光纖年代,網絡傳媒已經大行其道,記協等組織亦一直與香港政府有合法合理及有效的溝通渠道,把網絡傳媒拒諸門外是等同把香港倒退回數十年前還沒有互聯網的落後年代、把行之有效的溝通渠道刪除,只會徒添混亂和爭拗;

因此,在情在理在法,不論從個人,或是從社會從國家從國際的角度,香港警方今次這種做法是落後及愚昧的,我們深表遺憾及反對一切篩選媒體、反對一切篩選記者的做法;

我們會繼續採訪,繼續實踐制度和法律保障的新聞自由,我們會無懼風雨繼續前行,捍衛新聞自由。

以下為參與聯署媒體:
*排名不份先後

啤梨晚報
90後社會紀實
和你報WhatsNewsMedia
社區前線媒體
全民參政
好學撚 鬼仔
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 2.0
荃茬感
葵衷區報
傑斯頻道
蛋蛋俱樂部
街坊
西西和你播
熙熙直擊 Hei Hei Hits
PSHK Media Ltd.
Free HK Media
Resistance Live Media
初媒
香港人連儂牆
眾生紀實
OurTV
小眾網塺
火花新聞
拾玖傳媒
連線live
看中國
自由香港
幽光
全民記者
橙皮直播
菜心戰鬥記
Guardians of Hong Kong / BeWater HK
IBHK 網絡媒體
米報
Booom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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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分別有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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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誰是「記者」?

綜觀普通法和(包括香港)人權法案例,「記者」的定義從來都是「功能性(functional)」的,即取決於有關人士所進行的活動的性質,而非她本身的職業、所屬的團體或持有的證件。換言之,除了「專業記者」之外,任何人或團體只要定期記錄並隨後發布、評論關乎公眾利益的事件,法律上都應享有與「專業記者」近乎一致的採訪自由。

2. 記者在警民衝突中有何權利?

首先,任何普通市民都有自由在公眾地方拍攝任何公眾可見的地方,警察原則上不得非法干預。記者則尤其有身處衝突現場以第一身角度報導執法情況的權利。對於記者,警察有便利採訪的責任,所以即使有執法需要,除非記者本身參與騷亂或構成安全威脅(但記者拒絕服從警方驅散的命令,不足以構成此等威脅),否則仍不應將其趕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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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通訊局裁決有違《電視節目守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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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去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其中四集《左右紅藍綠》投訴成立,工會認為裁決有違《電視節目守則》的指引,對港台並不公允,質疑通訊事務管理局的獨立性。

根據《電視節目守則》第九章,對具爭議性的個人意見節目的要求是:在「同一系列節目,或於合理時間內在目標觀眾相近的同類型節目中提供適當機會,以便他人可以回應」。事實上,警方對節目嘉賓提出的問題,包括「警方近日處理示威是否濫用暴力及不人道對待被捕人士?」、「警方以實彈槍傷示威者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警方拘捕五名新港城保安是否濫用警權?」、「警員在西灣河向示威者近距離開槍是否濫用武力?」,已先後發出聲明,或回應傳媒查詢;港台亦已於合理時間內,在港台電視31台多次播放警方的回應。可見,節目嘉賓與警方的發言機會均等,並沒偏私。更何況,《左右紅藍綠》的講者往往是回應方,是在得知警方說法後,再作評論及說明。通訊局是否要求個人意見節目必須取得「回應你個回應嘅回應」才能出街?這顯然超出《電視節目守則》的要求,有袒護手握公權者、打壓非官方意見之嫌。

察《左右紅藍綠》的設計,是廣開言路,各嘉賓不論立場,都能一氣呵成地闡述觀點,而非機械式地於同一集內羅列所有立場。過去亮相的人士,包括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教育評議會主席何漢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青年民建聯總監顏汶羽、公民黨主席梁家傑等,既表述人大制定「港區國安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也評論監警會國際專家小組退出反修例調查工作揭示的問題;的確如節目名稱所言,屬於政治光譜的不同人物,能令人免於偏聽。可惜節目成為政局不穩的代罪羔羊,已於七月底停播,惟新節目並非個人意見節目。工會在此要求與管理層會面,並促請管方公開說明停播理據。

最後,我們必須指出,通訊事務管理局十一位成員當中,有兩位是官派成員,包括副主席梁卓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以及當然成員梁仲賢(通訊事務總監)。其他成員包括前審計署署長、法律界人士、通訊科技學者、會計師、社工、物流及工業界人士,皆由政府委任。由外行評內行,容易忽視製作單位的專業判斷;當裁決有明顯漏洞,則只有司法覆核一途,對傳媒機構成本極大。那有什麼方法確保機構的獨立性,不受政府取態及政治干擾?需知道今年三月,港台收到大量公眾表揚及讚賞後,商經局長邱騰華已急著替這個「獨立法定機構」發言,公開表示處理港台的投訴結果,並不在乎有幾多人欣賞或不欣賞港台的節目,變相是「打開口牌」向通訊局施壓,對港台並不公允。

如果一個社會容不下批評,前途堪憂。傳媒處於政治風眼,好應捍衛多元價值,拒絕一言堂!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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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撐警修例篩選記者 :可能都係新聞界重拾市民信心嘅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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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警方今日宣佈將修改《警察通例》,將「傳媒代表」的定義改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剔除記協及攝記協會員身份。曾任職《英文虎報》記者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暗撐「修例」,指市民對新聞記者存有很多懷疑,認為修訂是新聞傳播界重拾市民信心的時候。

曾任職《英文虎報》記者的梁美芬表示自己觀察了整年的反修例運動,看到很多執法人員與新聞人員的不必要衝突。她強調自己無辦法判斷對錯,但認為市民對新聞記者存有很多懷疑,希望有清晰指引,「所有相關人士,其中可能包括新聞傳播界都係重拾市民信心嘅時候。」

有記者指警方單方面不承認記協及攝記協會員的「傳媒代表」身份,詢問梁美芬是否覺得做法過份。梁美芬不敢高調表態,只稱自己當時任職大機構,「人哋未必純粹睇我呢個人,而係信任我呢個機構」,又謂「應該可以繼續有溝通嘅」。

被問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是否很大機會觸犯《基本法》,梁美芬稱任何人對政府政策不滿都可提出訴訟,但認為香港的法制成熟,相信修訂已考慮到法例的相稱性,即是否已平衡社會各界利益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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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轟通識科老師質素低、冇保障

另外,學校課程檢討專責小組今提交最後檢討報告,報告就通識科提出9項建議,包括容許學生不進行獨立專題研究,轉為延伸及選修部份,以及考慮將通識科教科書納入現行課本送審機制。

梁美芬表示報告雖然「有吸納意見」,但只是「換湯不換藥」,表明不滿意維持通識科「必修必考」。她又大談通識科的初心是了解內地發展及法治、加深國民身份認同及公民責任感,反斥有參與社會運動、挑釁仇恨的教師令通識科背道而馳、成為爭議,「我唔係淨係話通識科老師,但不乏有通識科」。

她又斥通識科師資「冇保障」、老師良莠不齊,「只要我哋有百分之十五老師係非常偏激,佢對住啲同學咁長時間,每個老師影響咁多同學,會製造好大量非常偏激、甚至支持仇恨政府嘅年青人。」

梁美芬續批評報告內容主要以教師意見為準,忽視家長及未來僱主意見,要求增加諮詢對象,「我哋俾咁多錢去請咁多老師,有啲學校有成12個老師,究竟學生係學咗乜嘢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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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篩選傳媒 攝記協主席促一視同仁:自由身記者最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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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15歲少女陣彥霖浮屍被發現一週年,有市民晚上到其生前就讀的調景嶺知專設計學院悼念。警方今日宣布,將修改《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香港記者協會和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不被「認同」。攝記協主席陳奕釗晚上到知專外採訪,表示攝記協在事前未知悉警方的修訂。他促請當局應一視同仁,又認為自由身記者受到很大的影響,「一嚟未必即時獲發證件,又可能今日代表(公司),聽日代表B(公司)。」

無標題

指網媒、學媒能和主流媒體互補不足

陳奕釗表示,今日曾和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詮通電話,提出邀請對方到現場檢視情況。他重申,網媒和學生媒體可以彌補傳統媒體的不足,如在去年西灣河衝突現場,丘品新聞拍下警察對學生開槍的畫面,「佢哋生存係影響到傳統媒體,令我哋都要與時並進。」

警方在上月10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高調搜查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總部。警方當日曾篩選到場的傳媒作採訪,多間媒體未能到總部大樓正門外採訪。陳奕釗表示,自己當日在採訪時,完全看不到壹傳媒大樓的正門,再次重申警方應對所有媒體一視同仁,讓記者會能不受阻礙下採訪,「唔存在有甚麼獨家圖片、畫面。」

現時《警察通例》 第39章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包括持有下列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即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

在修改後,記協和攝記協則遭到DQ,警方只「接受」,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無標題

攝記協主席:會員證如行動呼號卡

陳奕釗指出,攝記協發出的會員證在去年反送中運動現場有一定作用,指不少記者遭到現場人士起底和攻擊,遂掛上工會的記者證避免類似情況,「想透過張證保護行家。」他認為,攝記協記者證等同警方的行動呼號卡,強調工會把關嚴格,不會對學生記者發出攝記協的會員證。

警方曾多次稱,衝突現場常常有「假記者」。陳奕釗認為,如有相關情況,警方可以在現場即時作截查甚或拘捕,但至今卻看不到有對方口中的情況。

香港人權監察:回應通訊局就《左右紅藍綠》向港台發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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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通訊局就《左右紅藍綠》向港台發警告】

通訊局今日正式向香港電台《左右紅藍綠》的其中四集節目發出警告,有關集數據悉已從港台網站下架。其中,香港人權監察發言人獲邀主持其中一集涉及投訴的節目的嘉賓主持,即2019年10月7日播出的集數,回應有警員在10月1日示威活動期間被示威者襲撃及向一名男學生開槍事件。香港人權監察現就通訊局決定作出回應。

通訊局在2020年8月就有關投訴作出初步結論;當時,港台邀請有關嘉賓主持回應。香港人權監察提交了書面陳述,詳細反駁通訊局的指稱,並援引本港及海外案例、人權原則,維護民間團體透過公共廣播批評及監察政府,包括警隊的自由和空間。人權監察強調,該名主持人在發表意見前已作出足夠資料搜集,而通訊局亦未有指稱該主持人所言有不符事實之處。

通訊局指該名主持人「沒有提到和警方回應相關的基本及關鍵的重要事實。因此,該集沒有公平地報道相關的重要事實」。這個批評涉及主持人指當時的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未經警隊按規訂應進行的調查程序,便在開槍事件當晚公開表示該名警員的開槍決定是合法、合理。通訊局似乎認為主持人應同時引述警方就開槍事件的解釋。但事實上,主持人針對的是警務處處長未經合乎程序的調查便公開表示認為開槍決定合法合理,而非針對該名警員開槍的決定是否合法或合理,因此警方作出的解釋根本與主持人表達的意見沒有關連。主持人基於事實發表意見,通訊局卻指主持人的言論「或會影響警方的聲譽」,似乎混淆了影響警方聲譽的原因,實為警方自身言行,而非主持人符合事實的言論。

通訊局又指「該集包含具損害性的批評,但沒有證據顯示受批評的一方曾給予適當機會及時作出回應」 。人權監察對通訊局以此一般準則套用到公民社會批評警方或政府部門之上表示強烈反對。就香港警察而言,他們擁有足夠資源及渠道發放訊息,包括當時每天由警察公共關係科舉行的記者招待會、社交媒體、隨時舉行的記招,以及由政府舉行的記招等,因此絕非缺乏表述其立場機會的團體。(見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s Ltd and Others [1993] AC 534)歐洲人權法庭的判辭亦清楚指出,傳媒對於保護私人與政治人物的責任不同,正正就是因為政治人物或政府部門的一言一行都合理地受到公眾的審視。(Haupt v Austria, App No 55537/2010, 1 June 2017)

通訊局以沒有給予警方回應機會作為原因,警告港台,使相關節目需從港台網站上下架;日後任何嘉賓主持希望透過公共廣播對警隊或其他公權力作出監察和批評,儘管言論基於事實,仍要讓批評對像有機會說話,實為偏幫政權漂白,打壓公民社會發言空間。

人權監察在回應通訊局初步結論時已在書面陳述中清楚闡述包括上述理據,但通訊局不但沒有回應有關理據,更維持初步結論,向港台發出警告,人權監察就此表示失望及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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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改《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定義 記協、攝記協會員證不獲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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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警方今日向四個傳媒工會發信,正式宣布已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警察通例》 第39章,「傳媒代表」的定義包括持有下列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即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

警方在信件中明言,經修訂後的「傳媒代表」定義將更明確和清晰,並稱前線人員能夠更有效和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警方在信末更稱,「相信本著求同存異的精神,前線記者和警察面對的困難都能夠解決」。

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獲接納系統登記的純網上運作媒體,須提交在申請前三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其新聞平台、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及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換言之,學生媒體和多間網媒將無法在衝突現場採訪。

警方在上月10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並高調搜查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總部。警方當日已篩選到場的傳媒作採訪,《獨媒》、《立場新聞》、《美聯社》、《法新社》和《路透社》等未能到總部大樓正門外採訪。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事後曾對記者稱,安排屬新做法,並指已讓部分記者到較前的地方,即封鎖區內作採訪。郭嘉銓當時稱,理解有傳媒對安排有意見,將會在聽取媒體的意見後作出優化。

大律師黃宇逸對獨媒表示,警方今次的修改明顯影響和涉及新聞自由,指不少較小型的媒體都未必有實體出版,難以申請加入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他又認為,如果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決定,警方的決定缺乏專業判斷,包括沒有公平和合理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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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聲明:多個新聞工會及組織嚴正抗議警方單方面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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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9月22日)致函四個傳媒組織,公布將會更新《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多個新聞工會及組織嚴正抗議警方是次草率決定,我們必須指出,有關指引已實行多年,在實施之前曾經過警方及傳媒代表詳細討論,如今警方卻在完全沒有討論及諮詢的情況下單方面作出如此重大的修訂,一手破壞雙方建立多年的關係。我們要求警方取消是項修訂,否則會採取一切可行、必要措施回應。

警方在來函中聲稱「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了警察執法的困難」,並以此為由修訂《警察通例》,在原有「傳媒代表」的定義中移除「持有香港記協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改為「持有已登記為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 (GNMIS)的傳媒機構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的人員」。

此項修訂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根本地改變香港原有的制度,無異於實行官方發牌制度,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亦令香港逐漸走向極權管治之路。而警方所指有自稱記者人士阻礙執法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僅屬一面之辭,並未提供實證,更與記協或攝記協毫無關連。警方針對兩會所作的修訂,並不合理。

根據記協資料,該會現有604名有資格申請記者證的正式會員,2020年1月至今只發出99張記者證,所有證件均按照記協會章規定發出,審批過程嚴謹,從未出現濫發情況。警方同樣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記協招收會員、按會章規定發出會員證或記者證等方面出現問題。

警方在信函中提到「不時與業界溝通,交換意見,積極完善採訪安排」,又指出在八月十日將軍澳一項行動中,讓部份傳媒機構進入警察封鎖區內採訪後,聆聽了業界意見。事實上,記協一直持開放態度,曾多次邀請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商討採訪安排,惟處長拒絕會面,故對於處方「聆聽意見」的表述,我們未能理解。

我們必須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新聞自由。過去多年來,不少自由身記者及未有於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都曾在現場為廣大市民報道事實。警方絕不應透過行政手段篩選官方認可傳媒,損害港人本身享有的權利。

香港記者協會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獨立評論人協會
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
明報職工協會
壹傳媒工會
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
眾新聞工會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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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系學生媒體 譴責警方擅改《警察通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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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22日)致函四個傳媒組織,公布將更新《警察通例》中有關「傳媒代表」的定義。警方在毫無諮詢的情況下,單方面將「傳媒代表」定義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以及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機構。此舉變相落實官方發牌制度,默許警方打壓絕大部分的網媒、公民記者及校媒。我們一眾新聞系學生媒體,嚴厲譴責警方嚴重打擊新聞自由及採訪權,令香港正式步入審查傳媒的年代。

在過去示威衝突的採訪期間,儘管法例未有明文規定,但學生記者一直配戴記者證及穿著反光衣,或展示記協會員證,方便大眾及警方辨識記者身分,但警方仍多番阻撓記者的採訪工作。今日警方單方面修改傳媒定義,拒絕承認學生記者的傳媒身分,只會令記者採訪情況更為惡劣。

現時所有新聞系學生實習平台均被拒於GNMIS之外,一旦修例,學生媒體的採訪難度將大大增加,令進行正當採訪工作的記者或觸犯限聚令、非法集結等規例。根據《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新聞採訪沒有合法與否之別,亦無發牌制度,無論是記者抑或公眾,均一律享有採訪權。

有謂唇亡齒寒,在新聞自由被嚴重破壞的情況下,沒有人能獨善其身。我們希望各傳媒同業能為修例一事共同發聲,捍衛新聞自由,以保我們一直珍而重之的價值。前路雖艱難,我們定必為社會繼續堅守崗位,致力捍衛新聞自由。

聯署名單(以筆劃順序排序):
香港中文大學《大學線》
香港城市大學 「城市電視」編輯委員會
香港浸會大學《新報人》、「廣播新聞網」、The Young Reporter、《新報人財經 The Young Financial Post》
香港珠海學院 第49期《珠海新聞》
香港樹仁大學《仁聞報》、「說在線」

記者就是記者,黑警就是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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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香港警畜宣佈:只有皇軍認可的「記者」,才是記者。

去年最重要的警賊開槍案有兩宗:一是「十月一,槍殺人」健仔荃灣被槍擊胸口案,二是十一月十一日西灣河熊仔餅近距離被企圖謀殺案。兩宗都是由不受政府及皇軍(aka警畜)認可的媒體拍下整個過程的。

這兩個重要的時刻,我一生都不會遺忘的此兩重大時刻,就是由我們珍重並享有新聞自由的記者,所紀錄且呈現於人前的。

這當然不是偶然,前題是我們享有新聞自由,事情才有得以被紀錄的可能。

這(最簡化來說),就是有了新聞自由,人民有權在任何時刻自由地紀錄必須被紀錄下來的事情。或是說,能掌握讓人民從一瞬間就能明瞭掌權者多麼醜惡的權力,就是擁有新聞自由。

經歷過去16個月,香港人能輕易而舉地說明「一瞬間」的重要性:有多少宗警暴事件是在一瞬間當中發生的?有多少次是手足因為「一瞬間」的動作而被警畜濫捕、檢控、定罪?

大家心中有數。一瞬間足以讓我們明瞭很多東西。

今天警畜的宣佈,是官方正式地,令這些媒體和記者不再享有新聞自由。
而我堅定地相信,香港人是不可能被消滅的。

不可能在哪?有很多時候,我認為這多虧政權施加痛苦於我們和手足之上。單是這樣,已經不會有遺忘或原諒暴政的可能。或許,那種痛苦已經強大得不可能令中国共產黨完全消滅我們。

而當中的過程,去把這些痛苦都呈現於大家眼前的,就是享有新聞自由的記者,讓處於這個共同體的我們,不論是否身處現場,都能明辨當中的是非黑白。

皇軍要手握認可記者的大權,無非是因為記者如實地把牠們如實地描繪成惡魔一樣,不論如何清洗,都不可能再變白、死黑警就是死黑警,因而牠們要毀掉記者,讓自己擁有不被看見的特權,從而享有為所欲為的無上權力。

香港警察,從來就是如此邪惡,如此自卑又醜陋地邪惡著。
而不論黑警如何打壓、企圖消滅記者,黑警都永遠是 死 黑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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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批回應通訊局裁決:扼殺一切批評警方執法不當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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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本會得悉通訊事務管理局擬針對2019年10月15日《左右紅藍綠》發出警告,由於該集節目主持為本會代表,我們曾經向通訊局發信回應。今日得悉通訊局正式就該集節目向香港電台發出警告,該集節目也被迫下架,我們深感遺憾。公道自在人心,是非黑白不會因此被抹除。通訊局的做法,只會更加彰顯政權的虛怯,只會更加說明執法部門容不下批評。本會謹此公開回應通訊局的信件及該集節目講稿,供社會大眾參考,為歷史留下見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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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通訊局針對2019年10月15日《左右紅藍綠》的警告】

本會得悉通訊局就2019年10月15日《左右紅藍綠》的內容,向香港電台電視部發出警告,茲回應如下:

一、本會副會長余美雲在上述節目中,指出「警方的處理方式是恐嚇前線保安員」,是指事後警方以「阻差辦公」為名針對保安員的拘捕行動,並非指2019年10月7日警方強行進入商場時曾經「恐嚇前線保安員」。

二、通訊局在信中提出:「the brief footage broadcast in the episode only showed police officers entering the shopping mall, but it did not show anything indicating that the police officers intimidated any person at the scene.[......] there was no material suggesting the Police had intimidated any security guards as alleged by the host.」上述說法令人不明所以,未知通訊局是否將本會的觀點,錯誤理解為「2019年10月7日警方進入商場時曾經恐嚇前線保安員」。

三、本會代表在節目中提出的質疑,主要在於拘捕行動的合理性。評論中提到的「恐嚇」,乃指上述拘捕行動的實質社會政治效果,而非指涉任何個別警員的言行。根據2020年3月30日有線新聞的消息,上述事件中被捕的5名職員已獲無條件釋放,至今沒有被起訴。上述拘捕行動是否屬於「濫捕」,實際上是否造成「恐嚇」的效果,社會上當然會存在不同觀點。不過,本會認為上述評論完全建基於事實基礎。如果通訊局不同意,歡迎指正。

四、綜合上述三點,本會認為通訊局向港台發出警告這個決定,乃基於對發言嘉賓——本會副會長余美雲——言論的錯誤理解。本會認為,通訊局犯上如此低級錯誤,背後動機明顯是要羅織罪名,扼殺一切批評警方執法不當的聲音。

五、至於通訊局提到,節目中沒有公平地呈現不同聲音,或者邀請警方回應,本會認為在《左右紅藍綠》中並不可行,也不必要。政府執法機關發表意見的資源及傳播力量,微型民間團體如本會完全無法相提並論。警方每次記者招待會,都會得到傳媒大量報導,而且在發生爭議性拘捕行動後,傳媒也會邀請警方回應。與官方聲音比較,異議聲音已經相當懸殊。如果通訊局要求香港電台,在每個「個人意見節目」中,均要加插官方說法,實際上只會進一步擠壓僅餘的異議聲音空間。況且,警方擁有公權力,理應受到市民監察,與本會並非地位相等的不同意見機構。

六、本會對通訊局是次警告表示失望,相信此舉將會令公眾懷疑,通訊局是否受到警方的政治壓力。本會期望通訊局撤回警告,以維持當局在管理電視廣播內容上的公信力。

香港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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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019年10月15日《左右紅藍綠》講稿〉

日前傳媒報導,警方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五名新港城保安。作為一名保安人員,本人對這次濫捕感到非常憤怒,警方的處理方式是恐嚇前線保安員,必須無條件放任警察進入私人地方。當警權監察機制徹底失效,警員執法不受管束,變相香港市民人人自危。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查辦濫權警員,是當下香港社會最迫切的問題。

事緣10月7日,大批警察在馬鞍山新港城門外企圖闖入商場,幾名保安員一度攔截,但最後警察仍強行推門進入。其後的第二日,警方在記者會表示,接報新港城有店舖及港鐵站設施被破壞,所以需要進入商場處理。但事實上,當晚警方並無調查被破壞的店舖和港鐵站,只是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名拘捕了一名男子。

根據《警隊條例》,只有在「有理由相信須予逮捕的人」在私人地方時,警方才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私人地方搜查。假如警方不知道犯案人的身份,則進入私人地方只可能是為了初步調查,而非合理懷疑有「須予逮捕的人」身處涉案地方。與此同時,當警察要求進入私人地方,市民有權要求他們提供原因,解釋有何合理理由相信有「須予逮捕的人」在該地方,例如須予拘捕人士的所干犯的罪行、衣著 、特徵 ,以及認為須予拘捕人士已進入或置身在私人地方的原因。要求警察澄清以及與警察理論,並不構成阻差辦公。

只要警方能夠清楚提出合理理由,表明須在緊急情況下作出拘捕行動,前線保安不可能蓄意阻撓執法。今次拘捕行動,明顯旨在恐嚇前線保安員,必須在任何情況下聽從警察指示。警察的權力無從監察,濫捕成為常態。民意調查顯示八成市民表明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但特區政府依然無動於衷,繼續包庇濫權的前線警員,等同將前線保安員的安危置之不理。

在2019年6月,約有三十一萬二千二百人持有有效保安證,而申請人需經警察總部遞交申請。假如保安員有刑事案底,將無法申領保安牌照。無論攔阻警方是否出於上級指示,物業管理公司都有責任全力支援被捕的保安員。香港社會現正處於非常時期,保安與警方交涉時存在法律風險及行業風險,背負巨大壓力。本人希望市民,能夠體諒我們前線保安員的困難,避免苛責身不由己的基層員工。 作為一名現職保安員,當然不想在警察強權壓制下工作,故本人希望香港政府能監察警隊,譲同業能按照條例指引辦事,好讓香港每一位保安人員,能在安全情況下工作,不再背負因工作被捕嘅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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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聲明:有關警方對傳媒的「新定義」七百萬人失去的是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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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作為推廣公民/獨立記者的傳媒,警方的《警察通例》對於傳媒的新「定義」,根本與政府發牌無異。記者的安危值得關注,這種「新定義」使我們往後每一個訪問也如履薄冰。

警方的「新定義」大大提高公民記者/獨立記者採訪的法律風險,記者除了抗爭現場必須負上被控「非法集結」及「遊蕩」等罪名的風險;如果記者欲採訪其他刑事案件如謀殺、爆竊、災害及自殺案件,或是政策流弊,又或觸及「紅線」的貪污舞弊,未被列為政府新聞處許可的記者在採訪過程中,亦要背負著跟抗爭現場等同的被捕風險。

此外,警方及政府的新制度,亦有可能牽起法律爭拗。公民記者在公眾場合採訪得來的資料,呈上法庭的公信力及可信性必然受到官方的強烈質疑,內容或被斷定為「非法」得來,亦可以大條道理質疑其採訪動機,官方一切的抨擊皆影響法官以及判審團的判斷。及後若有「敏感」的報料人向我們報料,公民記者/獨立記者所有採訪都會被視會非法;倘若往後的情況變得更壞,記者將失去保護報料人的權利,因為官方已否定了公民報道當中「公眾利益」的元素。

《誌》作為取得報刊(發行人 )牌照的傳媒之一,在法庭我們有幸獲批准坐記者席,但在庭外採訪(例如扑咪/追囚車)卻被今日的政府視為「非法」,這是非常荒謬的現象。再者,過去我們亦曾報道防暴警用催淚彈槍指區議員胸口,PPRB亦就我們的提問作出回覆。現今我們成為政府眼中「非法」的媒體,警方及政府各部門是否可以迴避我們所有的質詢?

政府領頭削弱新傳媒、區報以及公民記者的公權力,在威權時代,小小的新媒體沒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選擇權利,亦從來沒有能力跟政府洽談,亦從沒有被諮詢。

過去一年,我們辛苦經營,爭取成為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之一。新聞處職員回覆我們,有報刊牌照只是拿了入場資格,申請的最低門檻是該媒體一周至少要發布五篇報道,職員還說要「視乎報道版面及內容是什麼,其內容是否公眾關注政府有關的政策」,新聞官又舉例說「例如外國知名的《路透社》,就是真真正正做新聞的機構。」《誌》是一個以專題為主的媒體,發布篇數及頻率是就著專題性質及時效而定。政府所謂的「最低門檻」(一周五篇報道),是迫使我們疲於奔命做農場新聞,每天改圖,「餵飼」社交媒體的演算法之餘,還要滿足政府的「最低門檻」。

《誌》人手短缺,資金緊絀,記者應付多個專題也要兼顧行政事務,我們實在無能力達到政府申請的「最低要求」,因為我們只是獨立運作的新媒體,人手上根本不能媲美大傳媒,是否因為細規模,我們就不能被正名為「合法媒體?在這個時代我們被迫做了「非主流媒體」,也成為政府眼中的「非法傳媒」,但在一個建全的社會,報道真相本應無罪,採訪報道應該免於恐懼。

新聞及言論自由是建基於記者採訪及發布權利,官方的傳媒新定義實行之後,最大的損失始終是公眾,我們七百萬人這一天失去的是新聞自由。香港的言論自由淪落至此,香港人可以做的是,就是不要摒我們於門外,繼續支持我們,閱讀我們一班公民/獨立記者冒上被捕風險,辛苦記錄的 #香港誌。

在此,亦希望香港人多思考在公民社會,一個普通公民如何保護我們報道的權利,以及深思新媒體在香港的重要性及角色。

誌傳媒主編關震海
22/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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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間大學新聞系和學院聯署聲明:回應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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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 Statement by University Journalism Educators on Hong Kong Police Force Proposal for Press Credentials Policy
Hong Kong, 23 September 2020

As journalism educators, we would like to express our gravest reservations over the proposal by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to implement a new policy on recognising press credentials, as stated in a letter by Chief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 Kwok Ka-chuen dated 22 September 2020 to four Hong Kong news associations. According to the letter, the police will amend the definition of “media representatives” in the Police General Orders to the effect that only the holders of identity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following organisations would be recognised as journalists:

a) Media organisations registered under the GNMIS system; and
b) Internationally recognised and well-known non-local news agencies, newspapers, magazines, radio stations and television stations.

We are highly concerned that the practical implication of this proposal is that it would strip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of a fundamental right. Article 19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provides, among other things, that “Everyo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is right shall include freedom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of all kinds, regardless of frontiers, either orally, in writing or in print, in the form of art, or through any other media of his choice.” Article 27 of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stipulates that “Hong Kong residents shall have freedom of speech, of the press and of publicati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of assembly, of procession and of demonstration; and the right and freedom to form and join trade unions, and to strike.” Accordingly, the proposed policy would amount to depriving the news gathering right of not just journalists working for non-mainstream media and experienced freelancers working for various kinds of media outlets, but also that of ordinary citizens.

We appreciate the difficulties faced by police officers on the frontline in distinguishing who are or are not journalists on certain occasions, such as at protest scenes. In our view, the police have every right to take action against anyone engaging in illegal activities; however, this proposed policy is in effect restricting the freedom of reporting. We are concerned that the new policy would amount to giving clear instructions to officers to disperse non-mainstream journalists who have done no wrong and are only exercising their right to gather information.

The journalism programmes of our universities have been the cradles of most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 in Hong Kong. As part of their education, our students have been covering newsworthy happenings, and they follow the same code of ethics as professionals do by acting fairly and honestly. We cannot accept that they would be barred from covering certain newsworthy events merely because the student or independent media they work for are not registered with the GNMIS.

At a time when Hong Kong’s international image as a free society has come under scrutiny because of a series of developments in recent years, the proposed policy on recognition of press credentials could not have been more ill-advised. We strongly urge the police to rescind the proposal and call on the Hong Kong SAR Government to halt the proposal from becoming policy in view of the damage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Hong Kong by this unilateral decision on the part of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By
Department of Journalism, School of Communication,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Department of Media and Communication,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chool of Communication, Hang Seng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Department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Hong Kong Shue Yan University
Journalism and Media Studies Centr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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